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开展实验教学、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使实验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制定。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学研究队伍的组成部分,学院要重视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全院各类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
第七条 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教学中心的活力。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合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涉外活动中应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如培训、交流、接受校外实习等。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和学科建设协调发展。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一定数量且基本配套、适用的仪器设备;
(五)有完善的工作规范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以形成有效的实验能力;在购置大型设备(包括软件)、贵重仪器设备前,需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需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建设:
(一)申请部门向教务处提交实验课开设计划,包括实验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实验目的、实验项目、学生的培养计划、创新目标、实验生时数/每年。
(二)申请部门向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实验室建设的设计方案,包括:实验室的功能要求、实验室应具备的场地要求、软硬件条件和建设规模。
(三)实验教学中心根据报送材料,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四)论证结果报主管院长审定,经院务会议通过后,由实验中心组织实施。
(五)场馆建设及装修由基建或后勤部门负责,设备采购由资产办负责,涉及软件采购须对软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用。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多资金渠道建设实验室。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应按照我院《对外服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科学管理。要利用网络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教学中心呢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安全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需组织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实验教学中心。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提出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的方;
(三)负责实验室技术环境条件的日常管理,拟定全院实验教学经费的分配计划,制定设备专项经费计划,管好用好实验教学经费和设备专项经费;
(四)负责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使用等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档案归档工作;
(五)协同教务处督促检查各类实验室完成本办法第二章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六)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编制全院实验教学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全院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及开设计划、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起草实验教学建设与发展规划,报院务会议审;
(二)督促检查实验教学中心及各系部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质量,并组织对教学实验室进行评估;
(三)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制定全院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编制核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选择素质高,热爱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具有与实验教学中心级别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组织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