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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系(部)审定。其制定原则与要求须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当从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出发,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研讨,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保证实验项目的科学和优化组合,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四条 包含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教学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划定实验学时所占的比例。实验教学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上要求的实验时数,分学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报系(部)批准,在实施教学的学期之前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汇总、排课后编制出实验教学课表,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完成好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实验的课程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四)选定实验项目的原则,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划分。

(五)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六)实验教学考核的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必须通过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组织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七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统一,内容相同的实验不应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的学时数一般以2学时为最小单位。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创新能力培养,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先修与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考虑项目所需条件和实验效果,以及项目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课程或项目应由任课教师或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调整相应课表。

第九条 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根据专业调整、规程(范)变化、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及时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各学科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专业(学科)实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实验资源,优化配置,尽可能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实验项目,各本科专业在本科教学计划四年内皆须开设3个以上的设计型、综合型实验项目。

第三章 实验教材

第十条 实验教材应优先采用本科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缺乏时鼓励系(部)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参考重点名牌大学的教材,结合学院本专业的特点与条件改编或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形成自己的特色。实验教材编写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注意详略适当,富于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教材应注重吸收当前国内外新技术、新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内容一般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自选实验应写清范围和要求,大型综合实验或设计实验应写上要点提示。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需经系(部)审核、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无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的项目不得开出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十四条 各系(部)在落实实验教学任务时,应同时将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表报送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完成下学期课表编制,并将编制好的课表及时通知各系及实验教学中心。编制好的课表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准备实验,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人员配备:

(一)原则上各类实验课每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二)原则上各专业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考虑配备一名实验员以辅助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第一次做实验时,实验指导老师应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实验教学记录、设备使用情况登记表,交实验室保存。

第五章 实验指导人员

第十九条 实验归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指导。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人员资格

(一)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员担任。

(三)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一)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首次开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二)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达到预习要求者方可参加实验。

(三)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四)实验指导人员应带头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仪器设备,爱护公共财物,以实际行动影响学生,做到为人师表。

(五)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做好实验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六)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七)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八)及时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便检查。

第六章 参加实验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前必须预习,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规程。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给学生预习实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仔细观察、严密思考,认真操作并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作旷课处理,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

第二十六条 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使仪器设备受损,责任人应做出检查,并根据仪器设备的受损情况进行赔偿。

第七章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考核应以考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

实验考核分单项实验考核和实验课的期末考核。

单项实验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验预习。

(二)实验操作。

(三)实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实验态度和表现。

(五)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对每个实验项目进行成绩评定,学生未取得第1—4项成绩时,第5项成绩无效。

实验课的期末考核,提倡进行实验操作考试。精心组织的操作考试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动手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在期末进行独立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其实验课成绩的综合评定可按照4:3:3的比例,即: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验报告三个部分在期末成绩中分别占40%、30%、30%。

第二十九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根据实验教学学时占总学时比例情况计入课程总成绩,其中实验部分的成绩评定仍参照4:3:3的比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

(一)参加实验操作时间不足规定实验时间的三分之二。

(二)无故旷课三次以上。

(三)严重违反实验操作纪律。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在学院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学院、系(部)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基础文件;组织实验教学基础文件的检查。

(二)组织实验教材的建设工作。

(三)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课表。

(四)组织实验教学检查,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对实验教学实施质量监控。

(五)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组织实验教学成果的评审。

(六)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七)协调各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八)协调实验教学用房。

第三十三条 系(部)职责

(一)制定系(部)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实验教学课程建设,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三)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四)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与检查,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五)规范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六)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职责

(一)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要组织本中心(室)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协助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开发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材。

(三)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课开课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课的安排工作。

(四)按照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实验教学的网络化管理。

(五)积极引进现代实验技术,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做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各项任务。

(七)对开出的实验进行各项教学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做好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完成实验教学评估工作。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系(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均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一)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课程表。

(二)历年实验项目、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实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

(三)历年(届)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教学大纲。

(四)实验试做、试讲记录。

(五)实验项目表、设备使用记录表、设备维修登记表等实验室信息。

(六)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材料。

(七)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

(八)具有特色或显著成效的实验成果或设计方案。

(九)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实验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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