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规范教学、科研等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依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学校实验室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处、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保卫处是学校的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教学中心是教学实验室安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教学实验室内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对教学实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审核,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教学实验过程的安全组织保障;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科研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过程安全进行论证、监督和审核;组织开展学校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三)教育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是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硬件支撑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学校师生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与培训;负责学校机房的安全工作管理;负责学校实验室网络安全的管理与技术支撑。
(四)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排查和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维护、公共区域监控管理维护;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协调做好上级公安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提供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
(五)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清远校区、肇庆校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由校区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含学院、中心、所,下同)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与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情况和学科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上报,实行闭环管理。
(六)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含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二)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三)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四)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五)应与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六)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含实验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科学合理安排实验项目,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含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员)提前报备。
(二)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三)做好实验室使用台帐,做好安全使用记录,详细记录实验过程中设施设备出现的异常现象并向实验室负责人(含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员)报告。
(四)应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九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考试、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响应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演练活动。
(四)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所有实验室不得购置和存放危险化学品、引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生物(特别是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实验室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仪器设备(特别是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等。
(八)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切实做好实验室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教育培训采用准入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
(一)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新入校各类实验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学校指定单位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考试通过方可申请实验室准入资格。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相应的准入要求。实验室师生员工达到准入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严格落实日常培训。二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采用讲座、参观、安全知识竞赛、网页、宣传海报、消防演练、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模式,加强日常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严格落实专项培训。从事危化品、特种设备等危险源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省行业管理部门的培训学习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应负责对所在实验室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普及。
(四)各二级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密意识,杜绝安全泄密事故。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验室特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和实际情况配齐、配足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常态化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有效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实验室,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按实际需要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场所环境、卫生与日常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当班时须进行安全检查,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三)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各二级单位或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由二级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实验大楼值班室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分别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被检单位或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九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向实验教学中心或科研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条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教学中心或者科研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据实撰写事故报告,提交保卫处、实验教学中心或者科研处,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做好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同时保障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可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专业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员保障
(一)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二)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障
(一)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加快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更新换代,严格执行实验室教学、科研设施设备报废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成效。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广东金融学院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